4)第28章 仁 爱 (6)_蔡元培论人生·修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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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道,一曰养其体;二曰养其志。

  养体者,所以图父母之安乐也。尽我力所能及,为父母调其饮食,娱其耳目,安其寝处,其他寻常日用之所需,无或缺焉而后可。夫人子既及成年,而尚缺口体之奉于其父母,固已不免于不孝,若乃丰衣足食,自恣其奉,而不顾父母之养,则不孝之尤矣。

  父母既老,则肢体不能如意,行止坐卧,势不能不待助于他人,人子苟可以自任者,务不假手于婢仆而自任之,盖同此扶持抑搔之事,而出于其子,则父母之心尤为快足也。父母有疾,苟非必不得已,则必亲侍汤药。回思幼稚之年,父母之所以鞠育我者,劬劳如何,即尽吾力以为孝养,亦安能报其深思之十一欤?为人子者,不可以不知此也。

  人子既能养父母之体矣,尤不可不养其志。父母之志,在安其心而无贻以忧。人子虽备极口体之养,苟其品性行为;常足以伤父母之心,则父母又何自而安乐乎?口体之养,虽不肖之子,苟有财力,尚能供之。至欲安父母之心而无贻以忧,则所谓一发言一举足而不敢忘父母,非孝子不能也。养体,末也;养志,本也;为人子者,其务养志哉。

  养志之道,一曰卫生。父母之爱子也,常祝其子之康强。苟其子孱弱而多疾,则父母重忧之。故卫生者,非独自修之要,而亦孝亲之一端也。若乃冒无谓之险,逞一朝之忿,以危其身,亦非孝子之所为。有人于此,虽赠我以至薄之物,我亦必郑重而用之,不辜负其美意也。我身者,父母之遗体,父母一生之劬劳,施于吾身者为多,然则保全之而摄卫之,宁非人子之本务乎?孔子曰: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不敢毁伤,孝之始也。此之谓也。

  虽然,徒保其身而已,尚未足以养父母之志。父母者,既欲其子之康强,又乐其子之荣誉者也。苟其子庸劣无状,不能尽其对于国家、社会之本务,甚或陷于非僻,以贻羞于其父母,则父母方愧愤之不遑,又何以得其欢心耶?孔子曰:事亲者,居上不骄,为下不乱,在丑不争。居上而骄则亡;为下而乱则刑;在丑而争则兵。不去此三者,虽日用三牲之养,犹不孝也。正谓此也。是故孝者,不限于家族之中,非于其外有立身行道之实,则不可以言孝。谋国不忠,莅官不敬,交友不信,皆不孝之一。至若国家有事,不顾其身而赴之,则虽杀其身而父母荣之,国之良民,即家之孝子。父母固以其子之荣誉为荣誉,而不愿其苟生以取辱者也。此养志之所以重于养体也。

  翼赞父母之行为,而共其忧乐,此亦养志者之所有事也。故不问其事物之为何,苟父母之所爱敬,则己亦爱敬之;父母之所嗜好,则己亦嗜好之。

  凡此皆亲在之时之孝行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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