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)第二百九十七章 宣判(二合一)_东京大律师:开局律所破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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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投票,多数意见认为美希子上述两篇发表论文涉嫌抄袭。京都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后作出决定,以原告美希子违反了《国立法人学位授予条例》以及大学内部的《学术不端处理与预防守则》为由,褫夺原告博士学位。后原告不服提起申诉,申诉被京都大学驳回。”

  “原被告双方都已提交了就上述事实提交相应证据。其中,原告认为被告在已过举证期间的情况下,通过第三人提交证据的方式,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失权制度。本院认为,在涉桉诉讼对第三人存有较大利害影响之时,其有权利向法庭主动提供证据。不能够以证据失权制度一概进行否认。涉桉逾期举证证据系由京都大学调查组专家教授提供,相关证据对于判别调查组成员是否恰当履行有关义务,具有重要影响。本庭对于专家组所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采纳,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。”

  “关于原告在庭后提交的资料,因其不作为证据提供,未经双方举证质证,故不作为认定本桉的事实依据。”

  朝仓彦听到了川田法官念到这里,不由得露出了微笑,还有些紧张的心情顿时平复了一下。看来一些桃色花边新闻,还是无法干扰这位他手下得意弟子的法律判断。果然,要看这些歪招来赢得官司,还是不可能的!

  然而,下一秒——川田法官的声音继续道:

  “对于双方发表的辩论意见,本院综合评判如下。”

  “第一,授予学位是否为行政行为。依据《国立法人学位授予条例》,国立大学的建立依据法律授权成立。京都大学是由国会第13567号法令依法成立的大学法人。其授予学位的行为是依照国会条例而进行的行为。《国立法人学位授予条例》载明,大学授予学位是为促进国家人才培养,提升东洋教育、科研事业之目的。故此,应当认为授予学位,是国立大学法人依据法律行使上述职权的行为。因此,授予学位属于行政行为。相对人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。”

  “第二,正当程序原则是否适用于本桉。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原则。其是法治国的天然要求。无论法律是否有对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进行规定,行政机关及履行职责的相应组织在作出行政行为时,均应遵守正当程序原则,应当保证相对人的知情权、申辩权和救济的权力。”

  “第三,京都大学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。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,行使行政职能的机关、组织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。本桉中,京都大学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中未具体载明适用的法律依据,存在程序瑕疵。京都大学在对原告进行调查时,是否有如实告知该项调查会导致其博士学位撤销这一后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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